关于印发《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劳人仲发〔2013〕2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明确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现将《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按照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以其他形式的管辖为补充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下列在港北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中央、自治区直驻贵港机关、事业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在贵港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港北区专属工业园区所属企业除外。
(三)驻贵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市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第四条 港北区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包括在港北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港北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私立学校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港北区还负责管辖其辖区内专属工业园区所有企业(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的劳动人事争议。其他县(市)区均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根据就近和方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也可以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同时与另一方多个当事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的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同时被申请的多个当事人中,既有属于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也有属于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
第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