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方式
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一)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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