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               “优化政风行风 共建和谐劳动 服务全民创业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首页

  • 人社动态

    • 最新动态

  • 政务公开

    • 单位介绍

    • 领导班子

    • 机关科室

    • 二层机构

    • 通知公告

    • 规划财务

    • 统计数据

    • 许可审批处罚

  • 政策法规

    • 培训与就业

    • 社会保险

    • 人事管理

    • 劳动权益

    • 政策问答与解读

  • 办事指南

    • 公务员管理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人才工作

    • 军官转业安置

    • 就业创业服务

    • 职业培训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社保经办服务

    • 劳动关系

    • 劳动监察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人事培训考试

    • 职业技能鉴定

    • 表格资料下载

  • 下载专栏

    • 资料下载

    • 表格下载

  • 政民互动

    • 在线咨询

  • 专题

    • 专题活动

政策法规

  • 培训与就业

  • 社会保险

  • 人事管理

  • 劳动权益

  • 政策问答与解读

热点文章

  • 关于对贵港市2017年度中小学教…
  • 贵港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流程及档…
  • 2016年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贵港市覃塘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
  • 贵港市2016年度公务员录用体检…
  • 贵港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 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 贵港市覃塘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
  • 贵港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劳动权益

救济方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政策法规科 2016年10月31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一)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上一篇: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10-26 ]
下一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11-10 ]
  • 返回首页
bet365体育备用网址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 邮编:537100
电话:(0775)4562391 传真:(0775)4562291
桂ICP备15009084号 贵公网安备4508000057号

桂公网安备 450802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