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算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放。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78%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18年以上的,从第19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l%。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按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增加,由省一级财政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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