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三、申请材料
(一)办理资格证书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均须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同底免冠照片一寸2张、两寸1张;
3.考生本人填写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
(二)领取资格证书需提供材料:
1、证书持有人凭身份证领取证书;
2、委托他人领证的,凭代领委托书、证书持有人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领取证书;
3、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本市人社部门持考试合格人员办证申请材料至自治区人社厅办理相关合格证书完毕,并下达领证通知后,办证人员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当场办结。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0775-6790329(服务窗口)、0775-4562339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60910
办理地点:贵港市荷城路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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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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