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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6年11月22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伤认定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第六条等,申请人应提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附件1);
(二)工伤事故报告1份(用人单位提供)或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个人申请的提供);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事故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事故职工的诊断资料复印件1份;
(七)书面证人证言(两人以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薄及名册复印件1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3.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1份;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1份;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份;
7.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各1份;
9.伤亡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1份。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45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之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0775-6790329(服务窗口)、0775-4560719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60910
办理地点:贵港市荷城路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附件:
1. 工伤认定流程图
2. 工伤认定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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