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包括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申请材料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书》;
(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1份;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
(4)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2.在前述的基础上,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1份;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下联);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4)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3张;
(5)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上述证件因火灾、洪水、车祸、地震等原因灭失而无法提供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2.失业人员死亡有效证明;
3.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5.被抚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抚养人无固定收入证明;
7.申领人银行账号。
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临办理手续需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一)咨询电话:0775-4567461
(二)投诉电话:0775-6790377、4560910
(三)办理地点: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局分中心
附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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