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5: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项目: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立依据
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申请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二)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还需提供: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难产、流产、引产等须出具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女职工实施取环(放环)、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偿费还需提供: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证明(原件))。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一)咨询电话:0775-4567461
(二)投诉电话:0775-6790377、4560910
(三)办理地点: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局分中心
附件: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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