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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 作者: 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一)咨询电话:0775-4567461

(二)投诉电话:0775-6790377、4560910

(三)办理地点: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局分中心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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