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施行新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施行如下新规定:
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三、在国家《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统一建立《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做到一药一标准编码,并定期统一维护《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确保广西行政区域内按《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统一执行《药品目录》,防止出现偏差。
四、全区统一执行《药品目录》支付类别,严禁各地擅自修改《药品目录》支付类别,禁止将乙类药品串换为甲类药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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