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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施行新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04月27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施行如下新规定:

一、全区统一执行的有关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特需诊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

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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