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生育医疗待遇
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精神,即将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生育医疗待遇作出了如下规定: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异地住院就医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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