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公益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将该项目列入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治区级负责对审批事项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对各市、县(市、区)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具体实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仅限贵港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请示;
(二)用人单位保障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诺书;
(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用人单位拟招收人员名册及其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体检表,被招用人员监护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被招用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招用的证明材料等。
(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确定)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51219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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