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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数: ]主题:举报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泳丰制衣厂
1:泳丰制衣厂从正月十五开厂至今为止没有跟员工提过签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辞工找各种理由不给走,要走只能不要工资才能走。 3:原本说好的每天十个钟,但是总是姨赶货为由强行要求我们继续加班。4:员工不愿加十个钟以外的班,他让我们走,不给工资我们,还说让我们把以前拿他的保底给回他。 5:毫无信誉,原本每个月有两天休息,但是总是以赶货为由不放假,就算放假了也叫你回来上班。冬至日原本他是说放假一天,然后到了冬至日又说叫上午上班下午才放假。我们每个月月底最后一天发工资,12月31日那天他说元旦中午发,还说不领工资的就要到五号才可以领。然后我们第二天来上班到了中午他又说下午五点发,到了五点我们要领工资下班了,他又说让上到六点。这个厂在无限制的压榨我们劳动力,连国家法定的假期也不放过,还以不发工资为要挟让我们给他上班,加班。毫无正规可言。
网友: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对于您举报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泳丰制衣厂的违法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我局已要求用工所在地的港南区人社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已进行调查。查询电话0775-4591713,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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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
回复时间: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