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如何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的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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