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规定,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本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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