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一、工伤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市社保局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工伤信息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等材料;
4.社保卡;
5.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劳动鉴定登记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登记手续。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待遇,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工伤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回原籍、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务工等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待遇,在转院住院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居住地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以及相关的辅助材料。
?六、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转院住院窗口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及转院意见等资料。
?七、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手续,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以及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
?八、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手续,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
?九、通过市本级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或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工伤在通过市本级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或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保卡记账刷卡按工伤保险规定结算。
十、未通过市本级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或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工伤在未通过市本级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或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再到市社保局按规定报销,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发生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4.工伤职工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5.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6.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已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工伤职工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二、职工因工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5.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十三、申报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申报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如有伤残等级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4.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6.配置辅助器具者,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7.转诊转院者,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8.康复治疗者,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9.如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10.如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与住院、出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以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11.工伤职工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12.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四、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五、职工工亡待遇申报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直系亲属向市社保局申报工亡待遇,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4.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5.职工因工死亡有供养遗属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
(1)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5)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6.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六、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
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发生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4.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职工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七、申请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申请先行支付除按相关待遇填报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需填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的承诺还款协议,依据下列情形还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送达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
(一)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还欠协议;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4.申请人的承诺书;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5.申请人的承诺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3.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7.申请人的承诺书;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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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
咨询电话:4567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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