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一、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应到市社保局征缴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手续,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失业原因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二十人以上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
3.协商解除合同的,提供失业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
4.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5.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和填写完整的经失业人员本人同意签名的《失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核定表》;
6.其他相关材料。
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先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证明后,再到市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如实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证明;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下联;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5.失业人员如有在属地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须先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属地,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6. 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六、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计发 。
七、申请领取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持以下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并填写《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申领表》: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证》(证件因火灾、洪水、车祸、地震等原因灭失而无法提供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2.用人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后,失业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前,因病、车祸、地震、洪水、凶杀及各种事故突然死亡的,其遗属代其补办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人员死亡有效证明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6. 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名确认申领人的证明;
7.被抚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被抚养人无固定收入证明;
9.法定继承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临办理手续需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失业保险待遇停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九、申请失业保险金续发
失业人员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而被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需续领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本人须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续发手续。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原社保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出具的《停发保留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3.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十、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成功的(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及时向市社保局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用款申报表》一式两份
2.《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3.《失业人员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表》1份;
4.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签名)1份;
6.《失业保险待遇证》。
以上材料需加盖职业介绍机构公章。
?十一、申请失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补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应于入校就读起的3个月内(领失业保险金届满前)向市社保局申报补助金(已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者,不得再申报就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补助金)。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补助金申报表》;
2.入学报名交费发票(原件);
3.录取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4.失业人员个人开立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帐户;
5.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办理
失业人员需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在用人单位办理失业告知时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转移手续。在失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转入地户口簿或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函(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
?
办理地点: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
咨询电话:4567461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贵港市企业申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流程[ 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