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的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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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子女在军队干部转业当年报考军队院校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