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7日 浏览次数: 次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1.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单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流程是怎样的?

答:1.参保单位根据桂人社发﹝2015﹞78号文件的规定到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对参保资格进行确认;

2.参保单位进行数据采集;

3.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增减变动等手续。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何种养老保险?

答: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何种保险?

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何种养老保险?

答: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九、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纳入何种养老保险范围?

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十、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1.在职参保人员

凡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已按原试点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单位和个人,同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个人缴费利息按其缴费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率计算,下同)可一次性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2.已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

(1)对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由单位负责造册填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从2014年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2)对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于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已按原试点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单位和个人,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其在原开展试点单位领取待遇之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核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在原开展试点单位领取待遇当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3)2014年10月1日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正常缴费期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按规定进行清算,单位再与个人进行清算。

(4)已退休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原开展试点单位期间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结算支付给本人。

十二、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1.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凡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原开展试点单位期间单位和个人已全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已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

(1)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进行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非统筹项目的,由原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2)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2014年10月1日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正常缴费之月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清退给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满15年之下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4年10月1日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正常缴费期间已在原开展试点单位领取的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个人按规定进行清算。

十三、对于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已明确为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已名存实亡的,其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明确为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已名存实亡的,其退休人员直接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标准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缴费比例具体细则如下: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3.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指数如何认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二十、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老人”、“新人”、“中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答:1.“老人”是指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

2.“新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3.“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1. 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

2.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二、调动工作或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2014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辞职、辞退、开除、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十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老人”( 2014年9月30日(含) 前退休的在编在职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待遇标准不变。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仍从原渠道列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

(1)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2)生活性补贴;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新人”(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中人”( 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十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人”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二十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怎么计算?

答: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自2015年以来历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N

即: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 (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十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如何计算?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何时发放?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二十九、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经个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十、参保人是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其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2014年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十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经批准延迟退休的参保人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三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后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三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十四、职业年金制度如何建立?

答: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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