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 次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确保医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过渡,继续平稳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8月1日出台了《关于做好贵港市新生儿参保缴费待遇有关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7﹞73号)。现将有关政策的要点归纳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过渡期:为以人为本,确实保障城镇、农村的新生儿都能平等享受医保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作为我市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的过渡期。

2.合法身份: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规范,参保人必须属于社会人,具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因此,新生儿必须由亲属等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取得合法身份(户籍及公民身份号码)后,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也是150元/人。

二、过渡期开始前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衔接要点

1.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已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2017年下半年继续按原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不用缴纳当年保费,从出生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直接享受相关待遇。但2018年开始则必须以其合法身份参保登记。

2.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未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还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在过渡期内(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合法身份、参保缴费后,可从出生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过渡期以后要求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

三、过渡期开始后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政策执行要点

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过渡期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包括往后新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按照以下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取得合法身份、参保缴费后,可享受相应待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要求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

(二)新生儿待遇支付有关规定

1.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

1.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与母亲生育的医疗费分开列账结算。

2.各有关部门开展广泛政策宣传,除到达各乡镇、社区外,还应扩大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产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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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原文:

关于做好贵港市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人社发〔2017〕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以下简称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社保发﹝20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手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新生儿医保政策基本原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旧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贯彻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保证医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过渡,保障城镇、农村的新生儿都能平等享受医保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作为我市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的过渡期。

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村级(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根据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6﹞88号)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2017年新生儿医保个人缴费按该标准执行。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应先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金额,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助。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新生儿作为特殊参保缴费人群。

二、过渡期前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衔接要点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出生已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2017年下半年继续按原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保费,从出生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直接享受相关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暂以新生儿原新农合的医疗证号和姓名(如“母亲姓名+毛毛”等)为基础,设置一个临时编号作为该新生儿2017年唯一的医保信息确认依据。2018年开始则以其合法身份参保登记。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还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在过渡期内(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取得合法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可从出生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

三、过渡期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政策执行要点

2017年7月1日起(包括往后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按照以下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包括往后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2.往后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取得合法身份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3.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及往后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要求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

(二)新生儿待遇支付有关规定

1.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参保缴费后死亡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死亡日止;

4.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后死亡的,可以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死亡日止;

5.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死亡,未取得合法身份的,不能参保缴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几个时间点的新生儿待遇支付有关规定

1.2017年7月1日前后出院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处理

以新生儿实际出院时间为结算日。在2017年7月1日前出院的,按旧政策结算医疗费(已整合升级医保信息系统的,通过手工结算医疗费);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按新政策结算医疗费。

2.跨年度新生儿医疗费用处理

(1)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按出院结算日的年度支付标准结算医疗费;

(2)新生儿出生当年已参保缴费但下一年度未参保缴费的,只结算参保缴费年度的医疗费。

四、人社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年度协议时,应当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将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与母亲生育的医疗费分开列账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节点和结算办法:

(1)采取先现金垫付再报销的,垫付人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正式发票、病历首页、费用清单、户籍身份证明、社保卡或缴费证明等材料;

(2)采取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应先全额预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新生儿取得合法身份并参保缴费后,定点医疗机构再通知办理出院结算。

3.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范围应扩大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

4.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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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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