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贵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浏览次数: 次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86号)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 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个人在我市及国内各省、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限通过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我区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本人在我市及我区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上述药品或用品时如用现金结算,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发票进行报销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强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相关经办管理服务,配合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指导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服务,同时加强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三)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医保政策,规范服务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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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