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
参保登记
(一)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窗口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1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社会保险,需办理参保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窗口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填写完整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基本民医疗保险登记
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需到所在地的三区社保局业务大厅(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4.特殊群体如享受低保、残疾人和低收入老人等,在参保时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所在街道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集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单位专管员、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编委下发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社保登记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2.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办理
(一)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职工、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基数的60%、70%、80%、90%、100%其中任何一档缴费,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二)险种、参保范围及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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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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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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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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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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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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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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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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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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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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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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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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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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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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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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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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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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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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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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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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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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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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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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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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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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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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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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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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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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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企业0.5;机关事业单位0.3。
|
--
|
注: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8%、0.7%。
?(三)缴费基数申报
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当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在费用征缴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签名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1份,并用U盘拷贝电子版格式提交;
2.《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3.上年十二个月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4.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情况说明和相关会计报表);
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人员增减申报
参保单位因招聘、调动、解聘、辞退、退休、死亡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业务。在费用征缴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签名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用U盘拷贝电子版格式提交;
2.新增职工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办理医疗在职转退休的人员需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在编人员附编制本复印件1份、人社部门批复工资审核表复印件1份、调令或录用通知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编退休人员附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人社部门批复工资审核表复印件1份;
5.职工离开单位停止缴费需附单位处理意见(如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的证明、调令等)复印件1份;
6.职工逝世,终止缴费需附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等证明职工逝世的材料1份;
7.在办理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人员变动时还需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权益单或缴费凭证原件;
8.新参保人员还应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由单位职工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由单位职工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到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费用征缴窗口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原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户口簿(户主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填写完整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六) 缴纳社会保险费
1.参保单位缴费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基数手续后,即可按月申报缴费。征缴方式为委托特定银行收款的,由市社保局每月20日前通过报盘特定银行托收;征缴方式为单位自行缴费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保局费用征缴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当月20日前自行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市社保局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
(1)已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续保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各银行网点缴纳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市社保局社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后才可到银行缴费。
(3)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在区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后才可到银行缴费。
(4) 由单位人员变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先到市社保局费用征缴窗口办理应缴费额核定后才可到银行缴费。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补缴往年社会保险费用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先到市社保局费用征缴窗口办理应缴费额核定后才可到银行缴费。
?(七)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
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入帐后,发现有多缴、错缴或重复缴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到市社保局申请退费。在缴费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如是个人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多缴、错缴或重复缴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3.需退回单位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银行等相关材料(个人需提供个人银行账号);
4.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
5.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
参保人员在市社保局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不正确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到市社保局申请变更人员基本信息。在缴费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的,需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及复印件各1份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港澳台、外藉人员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进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九)基本医疗在职转退休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到市社保局申请基本医疗在职转退休。在缴费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本人两面)1份(验原件);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表》1份(验原件);
4.《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个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以上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市本级就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入
参保人员从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到市本级就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完整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或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出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本级,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保人员离职证明(如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的证明、调令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市本级就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市本级,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保人员离职证明(如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的证明、调令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市本级就业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2.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市本级,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市社保局提出开具《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的书面申请。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保人员离职证明(如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的证明、调令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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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
?咨询电话:4567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