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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问题知识问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6年07月19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阶段性降至多少?

答: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为8%。同时,阶段性地降低全市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桂平长安工业园区、平南县工业园区、广西贵港(台湾)产业园4个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需企业申报吗?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属于产业园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企业申报,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从2016年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四、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的申报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用工情况承诺书》一份,于2016年7月20日前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从补申报并审核确认后的次月予以执行优惠费率。

2.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加盖公章,完成审核手续。

对于贵人社发〔2016〕52号文件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五、已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答:已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高费率,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稽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少缴部分加收滞纳金。

六、困难企业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依法全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七、申请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有多长?缓缴期满后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和职工应如何申报缴费,职工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才不受影响?

答: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符合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必须履行的申报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按规定足额缴费。

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阶段性降至多少?

答: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为0.5%。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单位申报。

十一、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的实施范围为: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十二、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十三、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

十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享受社保优惠政策的,应依法承担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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