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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社局解答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6年07月26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2016年7月21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6]56号),明确2016年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要点。市人社局医保科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我市201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了40元,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7元/人·年,市财政补助城区28.7元/人·年,城区财政补助14.3元/人·年,县(市)财政补助43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20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答:(1)城镇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2)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3)在校学生,贵港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的中小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特别是今年新入学大学生)。

问:我市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答:1.2017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每年每人;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城乡困难人员按照桂民发〔2014〕49号文件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3.在校学生继续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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