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第十五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第六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
(四)《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的请示;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培训机构的章程;
(四)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培训机构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及公证材料;
(七)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八)《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和《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
(九)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0775-6790329(服务窗口)、0775-4562252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60910
办理地点:贵港市荷城路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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