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核-3: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自1998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结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异地诊冶费用、转统筹地区外诊冶费用报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医疗保险证、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属于上述行政确认审批条件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其他材料:
1.具备第(一)项条件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
2.具备第(二)项条件的还要提供《贵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份;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
3.具备第(三)、(四)、(五)项条件的还要提供《贵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诊审批表》一份;《贵港市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份;向社保机构办理的异地工作(定居)备案登记资料(原件)(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者),如外出时间在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且未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外出证明。
4.具备第(六)项条件的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专用章的《贵港市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医保卡。
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办理地点
(一)咨询电话:0775-4567461
(二)投诉电话:0775-6790377、4560910
(三)办理地点: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局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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