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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2.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一份(验原件);

3.申请说明书,说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5.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三)港北区负责管辖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过企业工会讨论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在市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的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贵港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说明书(附件2);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涉及员工的联名意见;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1份);

(五)提交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最近两个月缴费发票;打印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该项所述三种材料提供其中任一种即可)。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51219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附件:

1.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2. 贵港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本)

3. 关于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说明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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