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
(三)港北区负责管辖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贵港市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公司章程一份;
(四)法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已成立一年以上公司提供上一点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一份(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一份;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份。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51219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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