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终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三)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2.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一份;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一份;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一份;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进承诺办结时限)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62252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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