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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三)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2.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有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条件: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一份;

(二)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一份;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

(四)筹设情况报告一份;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一份;

(七)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八)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九)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一份;

(十)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进承诺办结时限)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62252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附件: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2.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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