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2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就业指导机构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审批条件如下: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审批条件
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贵港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一份;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一份;
(三)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一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兼营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五)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原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六)工作人员、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5名)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一份;
(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一份;
(八)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
(九)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一份;
(十)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62055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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