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四)《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既有9省市基础上,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可直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台湾居民在大陆事业单位就业试点地域的函》(人社厅函〔2017〕110号)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决定新增北京、河北、山东、广西、广西、海南等6个省份为台湾居民到大陆事业单位就业试点地域。……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 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级市范围内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申请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每表一式二份。经批准后,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
3.聘雇意向书或聘用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份;
4.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旅游证》;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
6、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7.台港澳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
以上2~7项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1.个体经营执照;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
3.台港澳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以上1~3项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的,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申请的,3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的,2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62339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附件: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用人单位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