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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10月13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确定因素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病退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2.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龄满六十周岁,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女性年龄满五十五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年龄满五十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三、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手续。在养老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4.人事档案;
5.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
6.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四、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条件核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既不愿往后缴费至满十五年,又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条件核准手续。在养老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4.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
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
?五、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在养老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1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验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4.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定居证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明及本人书面证明;
5.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6.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1份;
7.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及证明材料。
注:(1)参保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在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时一并申报。(2)退休人员死亡,支付账户余额的申报与死亡待遇一并申报。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
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金):
(1)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计发。
??七、申请领取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向市社保局申请领取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提供填写完整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一式三份;
2.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提供相关参保证件资料;
3.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4.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
5. 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7.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名确认申领人的证明。
?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每年度都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从2015年6月起,我市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1.现场建模
“人脸识别”领取资格认证之前须先现场采集人脸信息进行现场建模。领取待遇人员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贵港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或《供养直系亲属登记证》到市、区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窗口,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进行“人脸识别” 现场建模。特殊人群,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的人员,由其亲属到市社保局退管科进行登记,由退管科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人脸识别” 现场建模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方式
(1)建模后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建模后,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年度资格认证:
①现场认证。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市、区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年度“人脸识别”资格认证手续。
②自主认证。在家庭或社会服务场所(如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可以上网、带有摄像头的电脑登录社会保险认证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自行认证,或登陆老来网www.laolai.com下载人脸识别系统手机客户端通过手机上的摄像头进行认证。
(2)境外居住(含港、澳、台) 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境外居住(含港、澳、台) 领取待遇人员按原方式认证,经境外有关机构协助认证后,由本人将认证材料邮寄到本人原属社区管理地社会保险机构。
3.认证结果应用
领取待遇人员逾期不参加建模或后续年度资格认证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待其建模或资格认证通过后,方能恢复并补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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