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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文章来源: 作者:佚名 2016年10月12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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