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               “优化政风行风 共建和谐劳动 服务全民创业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首页

  • 人社动态

    • 最新动态

  • 政务公开

    • 单位介绍

    • 领导班子

    • 机关科室

    • 二层机构

    • 通知公告

    • 规划财务

    • 统计数据

    • 许可审批处罚

  • 政策法规

    • 培训与就业

    • 社会保险

    • 人事管理

    • 劳动权益

    • 政策问答与解读

  • 办事指南

    • 公务员管理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人才工作

    • 军官转业安置

    • 就业创业服务

    • 职业培训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社保经办服务

    • 劳动关系

    • 劳动监察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人事培训考试

    • 职业技能鉴定

    • 表格资料下载

  • 下载专栏

    • 资料下载

    • 表格下载

  • 政民互动

    • 在线咨询

  • 专题

    • 专题活动

办事指南

  • 公务员管理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人才工作

  • 军官转业安置

  • 就业创业服务

  • 职业培训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社保经办服务

  • 劳动关系

  • 劳动监察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 人事培训考试

  • 职业技能鉴定

  • 表格资料下载

热点文章

  • 关于对贵港市2017年度中小学教…
  • 贵港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流程及档…
  • 2016年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贵港市覃塘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
  • 贵港市2016年度公务员录用体检…
  • 贵港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 贵港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 贵港市覃塘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
  • 贵港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庭纪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6年10月12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上一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2 ]
下一篇:仲裁流程图[ 10-17 ]
  • 返回首页
bet365体育备用网址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 邮编:537100
电话:(0775)4562391 传真:(0775)4562291
桂ICP备15009084号 贵公网安备4508000057号

桂公网安备 450802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