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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事项名称及其性质

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四)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三)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2.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②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③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2. 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名称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规定: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一份;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一份;

(四)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一份;

(五)学校终止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受理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8406(服务窗口)、4562252

投诉电话:0775-4551145、4560910

十一、办理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附件: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图

2.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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